三鹿破产审视 法律风险拖垮三鹿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缺失的毁灭性打击 缺失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体系,绝对是导致三鹿毁灭的原因之一 随着三鹿的破产和田文华等人的领刑,三鹿事件将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
8月1日傍晚到第二天凌晨4点,三鹿召开了经营班子扩大会议。会议最终形成了几项决议:一是对已有奶粉立即进行封存,暂时停止产品出库;二是收回市场上的产品并购置检测三聚氰胺的设备,由王玉良负责对库存产品、留存样品及原奶、原辅料进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三是由杭志奇加强日常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对原奶收购环节的管理,并决定派出400多名检测人员到各收奶站,以“人盯奶站”的方式监督各奶站,确保原奶的质量;四是召开董事会,公布已经出现的问题,制定收回的方案,对通过检测的和没通过检测的产品进行抽查。
从上面的回顾中可以看出,2008年8月1日前,三鹿的产品已经出现了质量问题,法律风险已经实际发生,但导致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他人违法所致。8月1日前,三鹿一直在努力地查找原因,由于我国并没有食品中三聚氰胺的相关标准,三鹿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其自身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此时三鹿的角色与患儿一样也是受害者。但是由于三鹿一直没有将这一事件纳入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处理,忽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及其严重性,导致事件在8月13日性质发生彻底变化。
8月13日,三鹿集团再次召开了经营班子扩大会。根据新西兰恒天然公司的董事提供的一份欧盟关于食品中含三聚氰胺的标准,会议决定,用三聚氰胺含量不高于15毫克/公斤的奶粉,换回三聚氰胺含量高的奶粉。13日的会议结束后,公司副总王玉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布对经检测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公斤10毫克以下的产品准许出厂销售。
从这一天开始,三鹿由他人违法引发的法律风险演变为自己违法引发的法律风险,性质彻底发生变化。
即使按照外方董事提供的欧盟标准,每公斤体重每天耐受三聚氰胺的量也只是0.5毫克,如果超出此量,三聚氰胺将会对人造成伤害,也就是说三聚氰胺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果奶粉中含有该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国家没有相应标准的情况下,是严禁生产经营的。而奶粉中之所以含有三聚氰胺,是由于牛奶中被人掺入了该物质,也就是说牛奶已被掺假、掺杂了,用这样的原料生产奶粉或出售该种奶粉,就属于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依据该条第七项的规定,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正是这一违法行为,导致患儿继续增加,事件继续蔓延,损失进一步扩大,也使三鹿由令人同情的受害者变成了千夫所指、人神共愤的罪魁祸首,最终使之走向破产,付出了极其惨重的代价。
回顾三鹿事件的整个过程,应当说三鹿错过了很多次挽救自己的机会。三鹿之所以与这些机会失之交臂,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缺失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体系,绝对是导致其毁灭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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