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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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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解释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交换活动和商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弄虚作假,欺诈蒙骗,偷工减料,损人利己等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为使经营者确实做到有法必依,并防患于未然,现对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希望对经营者有所帮助。

一、欺诈******易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在我国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假冒注册商品的违法现象相当严重,尤其是名牌商品,如茅台酒、五粮液等名酒的商标,都曾遭到不同程度的恶意假冒。某些商店和个体工商户,见利违法,故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某些工厂和手工业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甚至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的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例如,报纸曾报道,郑州、许昌和武汉的几个印刷厂,违反商标印制规章,擅自接受委托,大量印刷"张弓大曲"的注册商标,为假冒张弓大曲注册商标的不法分子提供条件。
  近几年,在我国市场交易中,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璜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某剪刀厂是一家乡镇企业,生产的剪刀既没名气,质量也不过关,在产品市场销售不好的情况下,他们在剪刀上打上了"龙泉"的字样。"龙泉"是一个剪刀的名牌注册商标,历史悠久且信誉高,就在这家企业的产品有了销路的时候,该企业也被送上了法庭,最终,赔偿龙泉剪刀厂的损失23万元,并被处罚4万元罚款。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提供商品或服务,引人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是他人企业或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北京的"全聚德"烤鸭店、天津"狗不理"包子�都是享誉国内外的老字号,可是一些不法商人,未经商标持有人允许,公开悬挂"全聚德"和"狗不理"标识,这种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也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

二、商业贿赂行为及回扣等相关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商业贿赂行为是许多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随着商业贿赂危害的日益严重,许多国家的竞争法律都明确规定禁止并制裁商业贿赂。
  回扣属于商业贿赂中的一种,危害性较大。违法经营者采用回扣手段获得商业成交和利润。诚实守法的经营者却失去了商业成交机会和利润。同时,回扣是贿赂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导致经济犯罪、败坏社会风气。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回扣的表现是形形******的,下列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和杜绝:为获得银行贷款向银行行长、贷款人员等支付回扣;为购买紧俏商品、名优商品向商店经理、销售人员等支付回扣;为推销滞销商品、积压商品、劣质商品向商店经理、采购人员等支付回扣;为获得工厂、工程、商业承包经营权向有关负责人支付回扣;为经营房地产向有关负责人支付回扣;为获得某项商业特许权向审批机关及负责人支付回扣;为获得技术转让费向技术受让方及其有关人员支付回扣等等。为了在交易的合同、单据上不留痕迹,个别不法分子还采取利用有价证券,实物(包括珠宝首饰、高档电器等等),服务(诸如装修房间、安装电话等等),高档优厚招待(包括住豪华宾馆、提供国内外旅游费用等)等形式进行贿赂,均属违法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所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近几年来,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经营者由于缺乏商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搞不正当竞争的情况相当严重,危害极大。主要表现为:(1)经营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引人上当受骗购买伪劣商品,损害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2)经营者利用广告贬低竞争对手商品和服务质量、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例如南京某玻璃搪瓷厂在广告和商品信息发布会上宣称:人们沿用了几十年的热水瓶银胆有毒质,而该厂开发研制成功的金胆安全无毒。这一广告宣传导致全国多家生产银胆热水瓶厂家的产品滞销。后来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银胆热水瓶并无毒害。(3)经营者借口促销,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作不符实际的宣传,引入误解而购买。例如,有些食品广告称某些食品系纯天然植物制作,保证没有防腐剂,实际上不仅含有防腐剂而且天然植物成份甚少。
  宣传产品、宣传企业,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方式,是毋庸置疑的。但借此虚夸自己,贬低他人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又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的一种财产。侵犯商业秘密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上讲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商业秘密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被称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的经营信息,必须是具有实用性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实用性指能在生产经营中应用的。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3)被称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而不愿公开和没有公开的知识。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生产销售的"可口可乐"饮料,其产品配方,至今仍然采取保密措施而未公开,便是属于该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
  玛克公司是专门生产从日本引进、并经日方授权和传授技术的血球仪的专业公司。该公司副经理黄某被开除后,另成立一家生产血球仪的私营公司。为牟取暴利,黄某以诱人条件从原公司拉走八名技术骨干,并从玛克公司"拿"图纸资料,"拿"合格证书或生产配件等,并用玛克公司名义出售49台血球仪。检查机关和工商局根据玛克公司的举报,查处了黄某公司的产品。但在执法时受到阻挠被黄某质问:玛克公司生产的血球仪未在中国注册,我们的产品不算假冒,工商机关不应管理。在最后被�法部门认定:黄某的公司虽没有侵犯玛克公司的商标权,但侵犯了这家公司的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为扩大商品销路,吸引消费者,通过把售出商品所得的利润一部分设立奖金或奖品的办法推销商品。这种办法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激发了消费者购买热情,适应了消费者的购买心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初,有奖销售成为了我国经营者推销商品的一种重要手段。有些公司、商场甚至经常性地搞有奖销售。奖品也从低到高,从自行车到小轿车,从住房到出国旅游,吸引了一大批存有侥幸发财心理的消费者,这种有奖销售的方式尽管带来了一定的市场繁荣景象,但同时也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有些经营者甚至做出坑害消费者和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为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湖南某县百货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公司经理决定采取有奖销售办法推销商品,具体内容:凡购买公司20万以上物品的即可发一张兑奖票,设特等奖至二十等奖。特等奖为二室一厅,一等奖为松下彩电,二等奖为冰箱等等。******后,销售额日增,最高的一天销售额竟达50万元,这对县城百货公司来讲是绝无仅有的,但特等奖、一二等奖始终没有出现。后被告到工商局,经查根本就没有设特等奖和一二等奖奖号,是一场骗局,结果根据不正当竞争法该百货公司被处以罚款。

六、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上述行为简称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的表现是形形******的。主要有:(1)以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广告等形式,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借此抬高本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例如某经营者所作的对比性广告:用其他各种洗衣粉或洗涤剂三十分钟也洗不掉的污斑,用该厂生产的洗涤剂仅五分钟就洗干净了。而实际并非如此。(2)在召开商业信息发布会或者商务洽谈会时, 向客户和消费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服务声誉,吹嘘本企业的商业信誉等来招揽顾客。例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客户谎称:本公司的房屋质量居同业之首,而价格却低于全国各地云云。(3)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本企业产品质量上乘等。如某销售磁疗器的企业,在说明书上称能治疗二十余种疾病,疗效达95%,而且国内同类产品的疗效远远低于本产品。但说明书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4)故意散布传单或小册子,对同业竞争者生产、产品等进行诋毁,削弱市场竞争。(5)唆使或收买人,以客户或者消费者的名义,投诉新闻媒体、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批评其他同业竞争者,客观上提高本企业的竞争力的作用。

七、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所谓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共知,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一般都会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否则就会亏损。但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某些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为霸占市场,便会故意暂时将某些商品的价格压低到成本以下销售,以此手段挤垮其他竞争者,等到其他竞争者被迫退出市场或者被迫破产时,它又抬高商品价格获取高额利润。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行为,因此,各国竞争法律对于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压价销售行为原则上都予以禁止。
  但是各国竞争法对于正常的降价销售、合理的价格竞争是不禁止的。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购买者或受服务者的意愿,强行要求购买者或受服务者购买搭售商品或接受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近几年在我国市场交易活动中,搭售商品的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现象相当普遍,形式多样,如:(1)经营者在销售重要商品和紧俏商品时,硬向购买者搭售次要商品或滞销商品和积压商品。(2)生产厂家向商店供货时,硬要商店按照生产厂家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3)生产厂家向商店供货时,硬要商店在一定地区内销售该商品。人所众知,市场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上述行为不仅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原则,损害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限制了市场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因而是法律应当禁止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某电器公司销售的音箱十分畅销,供不应求。但变压器、耳机等小商品的销售量很小。该公司将各种不同厂家生产的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音箱组合在一起,规定凡买音箱者,必须购买相应的配套设备。因此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告到了工商局,结果被处于5万元的罚款。

九、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平招标事项和条件,以招请投标人投标的行为,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报价,向招标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的行为。可以说招标投标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大体程序是:(1)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告。(2)投标人申请投标,报送投标申请书。(3)开标和评标。(4)决标。
  上述招标投标程序和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且都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妨碍竞争原则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共同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如串通共同压价。(2)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如投标人通过行贿手段,在开标之前从招标人处获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和报价信息。
  某工程项目预算投资为7000万元,前往投标的共有5家建筑公司。5家公司私下约定统一报价为8000万元,如果5个公司中任何一家获得中标权,中标公司拿出1000万元由5家公司均分,作为他们联合行动的回报。招标单位认为5家公司报价太高,要求降低标价。该5家公司认为施工迫在眉睫,招标单位必然会让步,因而不肯降价,后监察部门接到举报经落实后,对5家公司分别给予了10万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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