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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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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中的律师实务

   


     最近几年,国家对高新技术的重视程度和投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随着我国科研院所体制的改革,中小型的高新 技术公司大量涌现,这些公司急需通过融资使其高新技术成果进入生产领域。由于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特点,因此,避免或减少风险以获取高额利 润就成为投融双方合作的共同目的。要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有关中介机构的介入,对高新技术开发研制的成功率以及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判断,以避免技 术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律师介入,使整个投融资过程规范、合法、公平,以避免法律风险和合作纠纷,促成双方合作成功并健康发展。那么,律师在整个投融资过程 中应做哪些工作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是对融资方资格的审查。首先,审查融资方是否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即是否能够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因为在目前情况下,许多科研院所的 下属单位,并未和原来的院所完全脱钩,依法成立公司,此种单位虽然在融资过程,以自己的名义出现,但它不能作为投融资合同主体来同对方签订合同,而最终由 其上级法人单位来订立此合作合同,其结果是不利于资金和技术直接的全面的对接,使投资公司在新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下降,进而影响其投资收益。
  由于许多中小型高新技术公司刚刚成立不久,其组织机构尚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因而也就无法保证公司合法、高效运作,进而影 响公司的盈利能力。所以,投资公司对这类公司一般是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以整改合格作为双方合作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通过接受投资方的委托,介入融资公 司的整改过程,为公司提供整体的整改方案,对整个整改过程进行策划、指导、监督,最后,出具整改验收合格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权、债务结构是体现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来讲,一个运作良好的公司,其债权、债务应大致平衡;但同时要看其债权是否 是可实现债权。如果其债权是长期无法收回的,或根本无法收回的债权,那么在计算公司负债率时,应将这部分债权扣除,这样其负债率才能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做为投资公司应根据律师通过对融资公司债权债务的审查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来判断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减少投资风险。
  由于风险投资采用的是股权投资方式(即投资公司在投资后要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将来的利润分配也是按股权比例进行的,双方都想加大自己在新公司中股 权比例;另外,融资方入股的高新技术的评估值具有不确定性,其实际价值要在进入市场后才能体现出来;再者,由于目前的评估工作不够规范,其评估值水分较 大。所以,如果融资方坚持以评估价为标准来确认双方股权比例,特别是在目前风险投资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投融资双方很难达成合作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 要律师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居中者的身份,为双方找出结合点,以促成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笔者认为寻找结合点的原则是,首先,以运作该项目所实 际需要的资金数来确定投资方的投资额,例如,该项目进入生产领域,产生利润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备、原材料的购置、员工工资、销售等各项费用。其 次,以投资方的投资额为基数,以双方股权比悬殊不大(一般应30%—70%之间)为原则来确认技术方的投资额,进而来确定双方的股权比例,这样便于双方对 股权比例达成一致意见。
  在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双方的股权比例后,由于入股的高新技术的可实现价值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因此,如果其将来的实际可实现价值严重偏离了其预测评估值, 无论是高还是低(其最低限额为投资方认为其还具有风险投资的价值,但尚未达到要撤出风险投资约定的程度),若双方仍坚持按原来的股权比例来分配利润,就不 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双方也容易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合作的破裂;另外,由于股权比例一旦确定并登记注册,一般不宜变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产生上 述问题,就需要律师为双方设置一项利润分配的风险约定条款。例如,如果技术项目本身的实际盈利结果(以年度计算)与预测的盈利出现一定的偏差,那么利润分 配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另外,如果在一定时间内该技术项目不能盈利或者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最低盈利标准,那么双方就可以终止该项合作。
  综上所述,律师在介入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中,一定要抓住“风险性”这一特点,以公平原则为基础,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所担风险与所获利润 的比例一致为原则,通过规范项目公司,以及合理设置风险条款等具体工作,帮助投融资双方寻找结合点,化解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使双方合作成功,促使企 业长期健康发展,实现双方获取高额利润的合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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