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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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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新特点

  


    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合同欺诈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且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合同诈骗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由于此类案件增多,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
◆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如钟某某、梁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正是通过依法成立的某市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行骗,而且为了“增加收入”,还在该市内成立多家分公司行骗,由于欺骗性大,连该公司的部分业务员甚至都上当受骗。
◆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例如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郑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等人案发前在某某生态农庄工作,该农庄被查处后,郑某某和王某某又到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诈骗活动,正是由于熟悉“业务”,使得该公司在短短1个月的时间内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多万元。
◆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在目前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如吴某、李某某合同诈骗案,两被告人将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公证或律师见证,使被害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深信不疑,从而得以骗取人民币50多万元的巨款。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例如郝某以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义与某市城市信用社签订购买国债合同,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买卖国债结算凭证均为伪造。
◆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例如杨某某诈骗案,其将刚办理完的电汇汇票进行复印后立即撤回汇款,然后将复印件传真给受害人以取得信任,诈骗货物12万余元。
◆利用虚假广告实施诈骗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宣传,以技术转让、包收产品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收取技术转让费、预付款等实施诈骗,在回收时以质量不合格等为借口拒绝履行或直接携款逃匿。
 ◆利用空车配货专找漏洞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防范意识不强、配货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漏洞,使用伪造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及车牌照,与受害人签订承运合同,将货物拉走变卖。此类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呈多发趋势,侦破难度较大。瞅准热门行业拣贵的骗近年来,骗子将目光集中在建筑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贷款购车合同上,专拣贵的骗。另外,骗子们签合同往往与伪造证件等犯罪联系紧密。他们伪造虚构单位或实际存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还有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收入证明、财产证明、车辆登记证等。
 ◆假扮“大客户”设下陷阱
对付那些经营较为正规或经验老到的厂商,不法分子利用厂商对“熟客”经常提供先货后款这一优惠政策的特点,假扮“大客户”,以“试货”“观察市场反应”等借口,与厂商签订几份数额较小的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予以履行。待商家对不法分子有了足够的信任后,他们突然大幅度增加要货数量,并提出享受先货后款或支付预付款的要求。鉴于之前双方的交易均顺利完成,许多厂商都会走进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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